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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基本情况

作者: 转载自:本网讯 点击数:1466  录入时间:2017/8/3 【打印此页】 【关闭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6年度市级部门决算的通知》(河财库[2017]1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16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河源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法规科、宣传科、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司法鉴定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社区矫正管理局、人事科、组织教育科等10个科室和政治处,以及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河源市东江公证处、河源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等3个直属行政机构。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3、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4、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市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6、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7、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8、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物资装备工作;9、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组织、纪律作风建设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工作,协助管理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10、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11、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12、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源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是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主要职能: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首届按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职业素质;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市司法局核定编制人员52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46名,后勤编制6名),实有在编人员52名,退休人员21名。

    河源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核定事业编制人员12名,实有事业编制人员10名,退休人员1名。

  二、收入决算说明(汇总下属事业单位)

  2016年收入决算(含省追加专项资金收入)1439.13万元,支出1439.0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了308.7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了3.7万元(非税),公共安全支出增加了222.8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了25.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了70.4万元,其他支出减少了13.34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汇总下属事业单位)

  2016年支出决算(含省追加专项资金支出)1439.0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428.63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了205.96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般财政事务性支出新增6.7万元(非税),公共安全支出增加了13.98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了29.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了149.67万元,其他支出新增6万元。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1208.32万元,占84.58%,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20.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19.3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63.3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4.67万元;项目支出220.32万元,占15.42%,主要支出项目有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非税收入)、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业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工作、司法鉴定、以及中央和省转移支付业务装备、公共法律服务等项目。

  四、“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汇总下属事业单位)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47.9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6.99万元,减少12.71%,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了20.8万元(新增车辆购置费24.98万元,公务车运行费减少了2.89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了4.1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一是严格执行公车改革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和控制公务用车修理、用油等行为。二是严格执行《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控制接待标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三是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和政策宣传,将“三公”经费管理作为我局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有效提高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自觉性。具体情况如下 :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09万元,主要包括:(1)公务车购置一辆,24.98万元;(2)公务车保有量6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15.11万元,平均每辆2.52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了2.89万元,节约16.05%,对比上年决算数减少了3.96万元,下降了20.76%。 

  3、公务接待费支出7.9万元,主要用于兄弟单位来考察学习,上级机关来检查指导工作,与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业务往来确需安排的招待共72批980人。具体包括:

  (1)上级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陪同人员;

  (2)有关部门来局协调工作的人员;

  (3)省内外司法行政系统来局参观、学习及联系工作的人员;

  (4)各县(区)司法局来局办公事或参加会议的人员;

  (5)其他因业务联系确需接待的人员。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汇总下属事业单位)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8.04万元,对比上年增加了72.53万元,增长37.1%,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增加了14.83万,差旅费增加了6.16万元,维修(护)费增加了12.3万元,会议费增加了5.38万元,培训费增加了2.02万元,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增加了31.84万元。

  六、政府采购支出说明(汇总下属事业单位)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8.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1.8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9.2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6.9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08.1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汇总下属事业单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本单位没有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八、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财政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河源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2017年7月24日

 

(文字撰稿: 图片摄影: 编辑: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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