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 2018-01-12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 2018-01-05河源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公布权责清单的公示
- 2017-12-29关于河源市东江公证处更名为河源市河源公证处的公告
- 2017-12-20河源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
- 2017-12-18河源市司法局对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评审结果公示
政务五公开
便民信息
源城区司法局基本概况
源城区司法局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仲裁机构登记,年审注册的审核、呈报工作。
(八)负责全区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
(九)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及物资装备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工作,做好司法行政系统的人事工作。
(十一)承担区人民政府与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7个派出机构。机关政法专项编制28名,机关事业编制5名,工勤编制2名。
二、内设机构
(一)政工科(电话:3320639)
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务工作、党风廉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草拟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宣传教育股(电话:3320639)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并指导各行业、单位开展普法工作;组织编写法制宣传和普法资料,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律培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拟订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宣传工作;承办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基层工作管理股(电话:3320639)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包括“148”法律服务台)工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进行核准登记;负责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的年审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公证律师管理股(电话:3263102)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律师事务所、政府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和注销;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审注册工作;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规划全区的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监督公证质量;审核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呈报执业公证员的任命和年审注册工作;协助处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呈报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工作。
(五)社区矫正股(电话:3318876)
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正确行使好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组织协调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处置社区矫正人员重大突发事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法律援助处(电话:3340148)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老、弱、病、残及特困群众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负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参公单位
华龙公证处(电话:3333801)
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办理国内外公证业务。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直属事业单位
源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电话:3263102)
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